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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1963次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日18时许,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与莫干山路交叉的地方因停车付费问题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谢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要离开现场,谢某某因其未支付停车费用的情况下不让其离开,最后,张某某却强行开车离开,并将谢某某拖到在地造成重伤。

    谢某某受伤后,被送入浙江省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广泛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双下肢软组织挫伤。经住院行开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术等多次手术治疗后,仍呈昏迷状态,不知人事,大小便失禁,气管切开,为此,谢某某因治疗导致在医院欠费高达数十万元。无奈,谢某某的家属向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承办过程:

    2010年6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所为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我所指定任晓红律师、杨君辉律师承办此案。

    鉴于本案案情严重,案件情况复杂,责任人责任承担不明等因素,承办律师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向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申请对谢某某进行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等,并多次与其家属面见约谈。2010年11月10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代为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经两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处张庆某某赔偿谢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3.59万元,扣除已经支付费用,尚应支付132.09万元。张某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院的主持下,并在多方的努力下,就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的民事部份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家属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宽恕和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至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张某某一方的积怨也得到缓解,该案得到圆满解决。